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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合伙企业登记注册

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
 1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合伙人资格证明:
 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合伙人为企业的,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,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复印件;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,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《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》;合伙人为工会的,提交区、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;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,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。
 提请注意:
 党政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。
 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,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、保障性经济实体(企业法人)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。
 2、有书面合伙协议;
 3、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;
 4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,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“普通合伙”、“特殊普通合伙”、“有限合伙”等字样;
 5、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
 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、证件:
 1、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内含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》、《自然人股东(发起人)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、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》、《企业住所证明》等表格);
 2、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;(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)
 3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;
 4、合伙协议;
 5、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;(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,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。)
 6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 7、《企业秘书(联系人)登记表》;
 8、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(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),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限制类的,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;
 9、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,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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