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,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,申请人应当在收
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
所需资料:1、《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》一式三份;2、《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》一式两份;3、《商标核驳通知书》原件; 4、复审的事实与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;5、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(申请人为个人: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