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18条的规定,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,以商标局受到申请文件的日期
为准。
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10条的规定,除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外,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文
件或者材料的日期,直接递交的,以递交日为准;邮寄的,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;邮戳日不清晰或者
没有邮戳的,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,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。